2024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线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2024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工作要求,强化执法办案,严厉打击农资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市场正常秩序。省农业农村厅从中选取8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2024年3月13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村有农资“忽悠团”正在走街串巷销售种子。经查,陈某委托中间人刘某从某种业有限公司购入玉米杂交种伊*100袋、囤*40袋。后陈某购入玉米杂交种浚*40袋。2024年3月12日,刘某自留玉米杂交种伊*5袋用于试种,将剩余玉米杂交种伊*95袋、囤*40袋交付陈某。案发时,上述涉案玉米品种无销售情节,处于待售状态。玉米杂交种伊*引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含孟村回族自治县辖区,系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陈某承认所销售的玉米杂交种伊*、囤*、浚*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经营档案,且未依规定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其明知经营农作物品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而未遵守,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陈某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以罚款28500元,没收玉米杂交种伊*95袋的处罚决定。
1.发挥执法办案协查机制。本案中,孟村县农业农村局充分的发挥案件协查机制,特别是处理跨区域案件时能够及时沟通相关县市,获取本案的关键证据,突破了同一地区在执法资源、执法手段方面的局限性,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增强了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升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2.全链条打击各类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中,通过追根溯源,迅速锁定涉案产品源头,切断了非法供应链条,减少了农民因购买使用涉案种子而造成经济损失,全链条打击各类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增强了农民对农资市场的信任度,提升了农业执法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形象。
2024年4月25日,定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保定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反映某农资经销处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京*玉米种子。经查,京*玉米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为河北省保定市和沧州市的南部及以南地区。从行政区域划分,定兴县为保定市北部地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定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没收未销售的京*玉米种子16袋,罚款20000元。
1.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机关接到案件线索通报后,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信息,确认了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登记保存物品,证明当事人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案件处理公开公正。
2.增强辩假意识。普法是基础,治理是关键。执法过程中要将普法与治理相结合,做到执法普法有机统一。同时对农资经营者和农户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农资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农户提升真假农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切实为农民增产增收保驾护航。
2024年6月12日,曲周县综合执法局接到电线ml装农药为过期产品。该网店营业执照企业名为曲周县某农资经销处。经查,当事人明知该批农药已经过期,委托某农资店向新疆发货。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49735元,违法来得到的4797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标准》,曲周县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797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螨腈农药20瓶,处以货值金额3.9倍193966.50元的罚款。
1.跨区域执法协作。此案由新疆消费者网购后投诉,涉案门店注册地在河北省曲周县,供货商在省外,发货地为省外某地与我省曲周县。发货地、销售地和投诉人在三个省份,本案通过多方协作,及时协调三地农业农村部门协查办案,提高了查处效率。
2.加强网络执法监管。互联网经营农药要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电子商务平台要严格审核把关,依法查验经营者农药经营许可证与所售农药的农药登记证。互联网农药经营单位要建立采购、销售台账,依法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确保合法经营、质量合格。
2024年4月10日,元氏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发来的《案件线索告知函》,涉及辖区内某公司生产卫生用药。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开始非法生产防虫防蛀农药产品26件,货值金额1800元,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河北、北京等地销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元氏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00元,没收生产的35袋卫生用药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机器1台,罚款6万元,限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10年内不可以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1.规范企业经营,产生震慑效果。本案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提醒所有农药生产、销售企业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合法经营,体现了对违法企业处罚的决心,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了农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2.京冀协同执法,提升办案效率。通过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农业农村局与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之间的密切合作,迅速查明了违法事实,有效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协同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2024年7月17日,藁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山西省长子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称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某生物公司授权使用肥料登记证号,便委托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该生物公司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并提供包装袋。2023年10月至2024年以来,共生产肥料51吨、货值金额24180元,出售的收益27780元,无剩余肥料产品。当事人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肥料部分),藁城区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780元,罚款25000元的处罚决定。
1.跨区域联动协作。该案涉及石家庄市藁城区、石家庄市某县、山西省长子县、山西省某县。通过协助调查,查清与案件相关的特定事项,节约了办案成本,强化了执法效能。
2.肥料登记证号是执法办案的重要来源。肥料登记证信息,能够真实反映企业名、登记证号、肥料含量、适用作物等线索,是农民选择肥料的重要信息源自。本案中当事人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行为,对农民权益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影响到粮食安全。
2024年3月13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村有农资“忽悠团”正在走街串巷销售种子。经查,陈某委托中间人刘某从某种业有限公司购入玉米杂交种伊*100袋、囤*40袋。后陈某购入玉米杂交种浚*40袋。2024年3月12日,刘某自留玉米杂交种伊*5袋用于试种,将剩余玉米杂交种伊*95袋、囤*40袋交付陈某。案发时,上述涉案玉米品种无销售情节,处于待售状态。玉米杂交种伊*引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含孟村回族自治县辖区,系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陈某承认所销售的玉米杂交种伊*、囤*、浚*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经营档案,且未依规定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其明知经营农作物品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而未遵守,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陈某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以罚款28500元,没收玉米杂交种伊*95袋的处罚决定。
1.发挥执法办案协查机制。本案中,孟村县农业农村局充分的发挥案件协查机制,特别是处理跨区域案件时能够及时沟通相关县市,获取本案的关键证据,突破了同一地区在执法资源、执法手段方面的局限性,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增强了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升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2.全链条打击各类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中,通过追根溯源,迅速锁定涉案产品源头,切断了非法供应链条,减少了农民因购买使用涉案种子而造成经济损失,全链条打击各类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增强了农民对农资市场的信任度,提升了农业执法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形象。
2024年4月25日,定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保定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反映某农资经销处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京*玉米种子。经查,京*玉米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为河北省保定市和沧州市的南部及以南地区。从行政区域划分,定兴县为保定市北部地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定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没收未销售的京*玉米种子16袋,罚款20000元。
1.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机关接到案件线索通报后,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信息,确认了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登记保存物品,证明当事人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案件处理公开公正。
2.增强辩假意识。普法是基础,治理是关键。执法过程中要将普法与治理相结合,做到执法普法有机统一。同时对农资经营者和农户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农资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农户提升真假农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切实为农民增产增收保驾护航。
2024年4月15日,容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雄安新区12345举报热线转来“容城县某地售卖假兽药”的举报。经立案调查,举报发货地址为假地址。在多方协调调查下,查明当事人利用网络销售兽药,2024年2月至案发时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其库房,发现未售出兽药475盒,已售兽药违法来得到的2086.40元,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6321.80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容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无证经营兽药活动,没收经营的兽药475盒,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86.40元,并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18965.40元。
1.多部门协调配合推进执法办案。本案中,举报发货地址为假地址,仅有一快递单号。容城县农业农村局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的指导协调下,联合雄安新区邮政局、容东管委会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处深挖线索,确定库存地点,充分的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强大合力,顺利推进了执法办案进程。
2.快速查清网络销售的违法事实。该案为雄安新区首起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兽药案,在网络销售无实际经营场所、隐蔽销售商品情况下,执法人员快速出击、用时6小时找到了当事人的库房,查清了违法事实,对打击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对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2023年12月25日,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河北省农业综合执法局《关于核查河北省2023年春季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指出某农资种子经销处涉嫌经营劣种子。经查,当事人从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玉米种子,经检测纯度为94.0%,低于标签标注的纯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该玉米种子属于劣种子。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滦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20元,罚款15000元。
1.严格依法履职。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和关键。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及时、准确打击该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农业执法部门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基本职责,是执法护农的生动体现。
2.执法宣传并重。该案件发生在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段,执法机构及时介入、迅速立案调查,防止了劣种子的扩散。通过教育和惩戒并重,当事人认识到种子质量的重要性以及违法经营种子的后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同时以案释法,加强对经营户的宣传教育,有效提升了经营户守法经营的意识。
2024年6月4日,衡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衡水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称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产品。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蚊香液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委托企业某生物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涉案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衡水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蚊香液农药产品5921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5.50元,罚款13000元。
1.此案涉及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在执法实践中很有代表性。依规定,委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2.近年来,卫生用农药投诉举报案件呈多发态势,卫生类农药遍布范围广,在零售超市、门店、电子商务平台多有销售。该案件的办理,有效打击了涉卫生类农药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罚款数额较高,震慑效果明显,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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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线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2024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工作要求,强化执法办案,严厉打击农资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市场正常秩序。省农业农村厅从中选取8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2024年3月13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村有农资“忽悠团”正在走街串巷销售种子。经查,陈某委托中间人刘某从某种业有限公司购入玉米杂交种伊*100袋、囤*40袋。后陈某购入玉米杂交种浚*40袋。2024年3月12日,刘某自留玉米杂交种伊*5袋用于试种,将剩余玉米杂交种伊*95袋、囤*40袋交付陈某。案发时,上述涉案玉米品种无销售情节,处于待售状态。玉米杂交种伊*引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含孟村回族自治县辖区,系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陈某承认所销售的玉米杂交种伊*、囤*、浚*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经营档案,且未依规定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其明知经营农作物品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而未遵守,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陈某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以罚款28500元,没收玉米杂交种伊*95袋的处罚决定。
1.发挥执法办案协查机制。本案中,孟村县农业农村局充分的发挥案件协查机制,特别是处理跨区域案件时能够及时沟通相关县市,获取本案的关键证据,突破了同一地区在执法资源、执法手段方面的局限性,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增强了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升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2.全链条打击各类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中,通过追根溯源,迅速锁定涉案产品源头,切断了非法供应链条,减少了农民因购买使用涉案种子而造成经济损失,全链条打击各类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增强了农民对农资市场的信任度,提升了农业执法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形象。
2024年4月25日,定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保定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反映某农资经销处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京*玉米种子。经查,京*玉米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为河北省保定市和沧州市的南部及以南地区。从行政区域划分,定兴县为保定市北部地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定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没收未销售的京*玉米种子16袋,罚款20000元。
1.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机关接到案件线索通报后,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信息,确认了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登记保存物品,证明当事人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案件处理公开公正。
2.增强辩假意识。普法是基础,治理是关键。执法过程中要将普法与治理相结合,做到执法普法有机统一。同时对农资经营者和农户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农资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农户提升真假农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切实为农民增产增收保驾护航。
2024年6月12日,曲周县综合执法局接到电线ml装农药为过期产品。该网店营业执照企业名为曲周县某农资经销处。经查,当事人明知该批农药已经过期,委托某农资店向新疆发货。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49735元,违法来得到的4797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标准》,曲周县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797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螨腈农药20瓶,处以货值金额3.9倍193966.50元的罚款。
1.跨区域执法协作。此案由新疆消费者网购后投诉,涉案门店注册地在河北省曲周县,供货商在省外,发货地为省外某地与我省曲周县。发货地、销售地和投诉人在三个省份,本案通过多方协作,及时协调三地农业农村部门协查办案,提高了查处效率。
2.加强网络执法监管。互联网经营农药要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电子商务平台要严格审核把关,依法查验经营者农药经营许可证与所售农药的农药登记证。互联网农药经营单位要建立采购、销售台账,依法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确保合法经营、质量合格。
2024年4月10日,元氏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发来的《案件线索告知函》,涉及辖区内某公司生产卫生用药。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开始非法生产防虫防蛀农药产品26件,货值金额1800元,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河北、北京等地销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元氏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00元,没收生产的35袋卫生用药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机器1台,罚款6万元,限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10年内不可以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1.规范企业经营,产生震慑效果。本案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提醒所有农药生产、销售企业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合法经营,体现了对违法企业处罚的决心,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了农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2.京冀协同执法,提升办案效率。通过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农业农村局与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之间的密切合作,迅速查明了违法事实,有效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协同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2024年7月17日,藁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山西省长子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称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某生物公司授权使用肥料登记证号,便委托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该生物公司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并提供包装袋。2023年10月至2024年以来,共生产肥料51吨、货值金额24180元,出售的收益27780元,无剩余肥料产品。当事人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肥料部分),藁城区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780元,罚款25000元的处罚决定。
1.跨区域联动协作。该案涉及石家庄市藁城区、石家庄市某县、山西省长子县、山西省某县。通过协助调查,查清与案件相关的特定事项,节约了办案成本,强化了执法效能。
2.肥料登记证号是执法办案的重要来源。肥料登记证信息,能够真实反映企业名、登记证号、肥料含量、适用作物等线索,是农民选择肥料的重要信息源自。本案中当事人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行为,对农民权益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影响到粮食安全。
2024年3月13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村有农资“忽悠团”正在走街串巷销售种子。经查,陈某委托中间人刘某从某种业有限公司购入玉米杂交种伊*100袋、囤*40袋。后陈某购入玉米杂交种浚*40袋。2024年3月12日,刘某自留玉米杂交种伊*5袋用于试种,将剩余玉米杂交种伊*95袋、囤*40袋交付陈某。案发时,上述涉案玉米品种无销售情节,处于待售状态。玉米杂交种伊*引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含孟村回族自治县辖区,系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陈某承认所销售的玉米杂交种伊*、囤*、浚*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经营档案,且未依规定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其明知经营农作物品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而未遵守,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陈某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以罚款28500元,没收玉米杂交种伊*95袋的处罚决定。
1.发挥执法办案协查机制。本案中,孟村县农业农村局充分的发挥案件协查机制,特别是处理跨区域案件时能够及时沟通相关县市,获取本案的关键证据,突破了同一地区在执法资源、执法手段方面的局限性,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增强了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升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2.全链条打击各类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中,通过追根溯源,迅速锁定涉案产品源头,切断了非法供应链条,减少了农民因购买使用涉案种子而造成经济损失,全链条打击各类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增强了农民对农资市场的信任度,提升了农业执法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形象。
2024年4月25日,定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保定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反映某农资经销处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京*玉米种子。经查,京*玉米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为河北省保定市和沧州市的南部及以南地区。从行政区域划分,定兴县为保定市北部地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定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元,没收未销售的京*玉米种子16袋,罚款20000元。
1.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机关接到案件线索通报后,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信息,确认了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登记保存物品,证明当事人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案件处理公开公正。
2.增强辩假意识。普法是基础,治理是关键。执法过程中要将普法与治理相结合,做到执法普法有机统一。同时对农资经营者和农户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农资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农户提升真假农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切实为农民增产增收保驾护航。
2024年4月15日,容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雄安新区12345举报热线转来“容城县某地售卖假兽药”的举报。经立案调查,举报发货地址为假地址。在多方协调调查下,查明当事人利用网络销售兽药,2024年2月至案发时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其库房,发现未售出兽药475盒,已售兽药违法来得到的2086.40元,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6321.80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容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无证经营兽药活动,没收经营的兽药475盒,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86.40元,并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18965.40元。
1.多部门协调配合推进执法办案。本案中,举报发货地址为假地址,仅有一快递单号。容城县农业农村局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的指导协调下,联合雄安新区邮政局、容东管委会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处深挖线索,确定库存地点,充分的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强大合力,顺利推进了执法办案进程。
2.快速查清网络销售的违法事实。该案为雄安新区首起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兽药案,在网络销售无实际经营场所、隐蔽销售商品情况下,执法人员快速出击、用时6小时找到了当事人的库房,查清了违法事实,对打击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对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2023年12月25日,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河北省农业综合执法局《关于核查河北省2023年春季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指出某农资种子经销处涉嫌经营劣种子。经查,当事人从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玉米种子,经检测纯度为94.0%,低于标签标注的纯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该玉米种子属于劣种子。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滦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20元,罚款15000元。
1.严格依法履职。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和关键。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及时、准确打击该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农业执法部门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基本职责,是执法护农的生动体现。
2.执法宣传并重。该案件发生在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段,执法机构及时介入、迅速立案调查,防止了劣种子的扩散。通过教育和惩戒并重,当事人认识到种子质量的重要性以及违法经营种子的后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同时以案释法,加强对经营户的宣传教育,有效提升了经营户守法经营的意识。
2024年6月4日,衡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衡水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称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产品。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蚊香液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委托企业某生物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涉案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衡水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蚊香液农药产品5921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5.50元,罚款13000元。
1.此案涉及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在执法实践中很有代表性。依规定,委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2.近年来,卫生用农药投诉举报案件呈多发态势,卫生类农药遍布范围广,在零售超市、门店、电子商务平台多有销售。该案件的办理,有效打击了涉卫生类农药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罚款数额较高,震慑效果明显,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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