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机关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明显问题,持续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违法犯罪案件。
为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效,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2023年已办结的全省打击侵权假冒案例进行了筛选,选定“济源示范区杨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案例为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情简介:2018年至2022年3月份,杨某在无行医资格、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中医名义对外行医看病,从网上购进中药、西药原材料,加工调配药粉,生产成品中药对外售卖,并利用微信收款。其间,陈某帮助杨某收发药品快递、搬运制药原材料、运送药品、推广宣传、收取现金等。
2022年3月30日,相关执法人员在二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示草乌、剧毒生川乌粉、治疗脑梗金丹等大量原料药和成品药粉,及研磨机1台、杆秤2个、标签、配方等纸质资料1袋;在另一住所发现标示止痛外敷液、止痛药油、活血止痛丹等大量成品药,并依法予以扣押。经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认定工作委员会综合研判,查获、扣押的“大力丸”“降糖降脂”等五十一种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依法认定为假药。
2023年9月8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1、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2、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3、李某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39985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7600元。5、对查扣供犯罪所用的原料药、成品药粉、研磨机、杆秤、标签、配方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李某国退出的违法来得到的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杨某、陈某的违法来得到的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5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鹤山城检意〔2023〕12号)并附不起诉决定书(鹤山城检刑不诉〔2023〕13号)和相关刑事卷宗复印件,检察意见书内容为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退赃情节,无违法犯罪记录,决定对当事人相对不起诉,建议该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2018年以来,鹤壁市淇滨区某超市老板韩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从李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处购买假冒五粮液、剑南春和汾酒等用于销售牟利。经检察机关核实,韩某从李某处购买的假酒市场零售价值为191112元,案发之时扣押在案的假酒经鉴定市场零售价值为105376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34瓶白酒;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7月以来,焦作市刘某生、李某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和法规,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产品的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很严重;尹某、刘某齐、范某伟、李某路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和法规,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产品的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3年7月2日,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6名被告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2023年8月11日,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刘某生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判处李某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刘某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范某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李某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3日,许昌市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张桥镇新东村大肆宣传销售假冒农资,坑害群众。当日,该局执法人员抵达张桥镇新东村路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鲁某涉嫌无照销售不合格化肥及虚假宣传,遂于当日报请该局批准立案并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和“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均不合格。
许昌市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没收841袋不合格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没收788袋不合格的“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3、罚款21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5日,南阳市淅川县“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县新闻出版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双打”办对淅川县厚坡镇裴岗村某建材公司院内厂房车间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其印制盗版书的犯罪事实。现场查封扣押盗版出版物6万余本、半成品47万余份,所扣押的书籍包含《2022年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线种教学图书,共查扣印制设备7台(套)。
经查,周某玉、陈某银、井某等人自2022年2月起,共同出资在淅川县厚坡镇裴岗村某建材公司院内租赁厂房开办印刷厂。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陈某银、井某等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印制盗版书籍,并将印制好的半成品进行装订、切割、打包,由周某玉联系销售,共销售盗版出版物价值300余万元。
2023年5月29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银、井某、周某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进行了判决。判处陈某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周某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情简介:2023年2月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查获一个生产、销售涉疫假药阿兹夫定片的犯罪团伙,抓获违法嫌疑犯17人,查获涉案假药阿兹夫定片2600余盒(共计生产3400余盒),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销售网络涉及全国20余个省(市)。
经查,自2023年1月以来,嫌疑犯武某某等人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帝佳尚城小区、卫东区东大营1号生产假阿兹夫定片,后利用微信朋友圈等形式进行销售,涉案价值100余万元,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2023年6月30日、7月30日湛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王某珂和王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8日,漯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召陵镇张某伟农资店、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假囤麦128品种小麦种子。经调查,召陵镇张某伟农资店、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囤麦128品种小麦种子均为漯河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生产。经检验,其销售的囤麦128品种小麦种子非该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判定为假种子。该农资公司共生产涉案囤麦128品种小麦种子1665公斤,货值6660元。
2023年2月15日,漯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农资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97元;罚款62000元。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2日,三门峡市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卢氏县公安局关于田某某售卖保健品违法线索移交函及相关证据线索。经查,卢氏县田某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于2022年6月中旬利用互联网购买了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曲益压康片(保健品)、糖定康(保健品)、姜黄灵芝片(保健品)、胶原氨糖软骨素钙片等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当事人通过健康咨询应用ERA细胞断层扫描仪、神舟天谱仪体验测试诊断疾病,并且利用名人应用产品前后做比较评价诱导消费者,航天细胞断层扫描仪、神舟天谱仪不是医疗器械,不具备治疗功能,对疾病没有疗效。当事人的宣传资料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糖尿病的克星”“高血压的克星”“痛风的克星”“女人的保护神”“肠道清道夫”等绝对性用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023年3月28日,三门峡市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案情简介: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开封市葛某某纠集陈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取保候审)、杨某某(已判决)、冯某某(已判决)在淘 宝网上开设四家店铺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胶囊,经开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减肥胶囊具有药品特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且检出,依法认定为假药。葛某某负责购买假药原料及假药生产,截至2022年3月,销售金额5448727元,获利200万元。
2023年6月26日,人民法院判决葛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00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北城区直属分局联合高速交警、食药环民警配合布控,在京港澳郑州东路段设卡,当场查获一起跨省制造、运输假烟案件。“8·01”案件是一起涉及制假烟叶供应、烟丝生产、储存和假烟生产、运输、包装、装潢、销售等环节的全链条制售假烟网络案件。该案内含4个团伙有层级、有组织、跨地区、分工作案,目前已涉及河南郑州、许昌、漯河、洛阳、新乡、三门峡,河北保定、唐山、沧州,辽宁葫芦岛、辽阳等3省11市,查扣现货假烟528万支,涉案假烟2097.6万支,YJ14-23烟机一套,实物案值661.88万元,该团伙累计生产假烟13次,运输10次,1962箱合计3139.2万支,涉案案值6000余万元。已捣毁生产制假窝点1处,排查到可疑窝点4处,涉案骨干31人,成员54人,目前已刑拘23人,逮捕12人,网上追捕2人,判刑7人。
2023年11月6日,人民法院判决主犯解某、胡某铭有期徒刑各十五年;从犯解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从犯张某峰有期徒刑四年;从犯胡某国有期徒刑八年;从犯张某峰有期徒刑六年;从犯胡某军有期徒刑一年。
2023年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机关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明显问题,持续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违法犯罪案件。
为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效,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2023年已办结的全省打击侵权假冒案例进行了筛选,选定“济源示范区杨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案例为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情简介:2018年至2022年3月份,杨某在无行医资格、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中医名义对外行医看病,从网上购进中药、西药原材料,加工调配药粉,生产成品中药对外售卖,并利用微信收款。其间,陈某帮助杨某收发药品快递、搬运制药原材料、运送药品、推广宣传、收取现金等。
2022年3月30日,相关执法人员在二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示草乌、剧毒生川乌粉、治疗脑梗金丹等大量原料药和成品药粉,及研磨机1台、杆秤2个、标签、配方等纸质资料1袋;在另一住所发现标示止痛外敷液、止痛药油、活血止痛丹等大量成品药,并依法予以扣押。经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认定工作委员会综合研判,查获、扣押的“大力丸”“降糖降脂”等五十一种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依法认定为假药。
2023年9月8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1、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2、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3、李某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39985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7600元。5、对查扣供犯罪所用的原料药、成品药粉、研磨机、杆秤、标签、配方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李某国退出的违法来得到的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杨某、陈某的违法来得到的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5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鹤山城检意〔2023〕12号)并附不起诉决定书(鹤山城检刑不诉〔2023〕13号)和相关刑事卷宗复印件,检察意见书内容为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退赃情节,无违法犯罪记录,决定对当事人相对不起诉,建议该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2018年以来,鹤壁市淇滨区某超市老板韩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从李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处购买假冒五粮液、剑南春和汾酒等用于销售牟利。经检察机关核实,韩某从李某处购买的假酒市场零售价值为191112元,案发之时扣押在案的假酒经鉴定市场零售价值为105376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34瓶白酒;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7月以来,焦作市刘某生、李某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和法规,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产品的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很严重;尹某、刘某齐、范某伟、李某路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和法规,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产品的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3年7月2日,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6名被告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2023年8月11日,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刘某生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判处李某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刘某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范某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李某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3日,许昌市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张桥镇新东村大肆宣传销售假冒农资,坑害群众。当日,该局执法人员抵达张桥镇新东村路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鲁某涉嫌无照销售不合格化肥及虚假宣传,遂于当日报请该局批准立案并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和“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均不合格。
许昌市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没收841袋不合格腐植酸螯合生物磷肥;没收788袋不合格的“排毒先锋”牌水溶肥料;3、罚款21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5日,南阳市淅川县“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县新闻出版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双打”办对淅川县厚坡镇裴岗村某建材公司院内厂房车间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其印制盗版书的犯罪事实。现场查封扣押盗版出版物6万余本、半成品47万余份,所扣押的书籍包含《2022年会计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线种教学图书,共查扣印制设备7台(套)。
经查,周某玉、陈某银、井某等人自2022年2月起,共同出资在淅川县厚坡镇裴岗村某建材公司院内租赁厂房开办印刷厂。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陈某银、井某等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印制盗版书籍,并将印制好的半成品进行装订、切割、打包,由周某玉联系销售,共销售盗版出版物价值300余万元。
2023年5月29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银、井某、周某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进行了判决。判处陈某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周某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情简介:2023年2月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查获一个生产、销售涉疫假药阿兹夫定片的犯罪团伙,抓获违法嫌疑犯17人,查获涉案假药阿兹夫定片2600余盒(共计生产3400余盒),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销售网络涉及全国20余个省(市)。
经查,自2023年1月以来,嫌疑犯武某某等人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帝佳尚城小区、卫东区东大营1号生产假阿兹夫定片,后利用微信朋友圈等形式进行销售,涉案价值100余万元,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2023年6月30日、7月30日湛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王某珂和王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8日,漯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召陵镇张某伟农资店、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假囤麦128品种小麦种子。经调查,召陵镇张某伟农资店、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囤麦128品种小麦种子均为漯河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生产。经检验,其销售的囤麦128品种小麦种子非该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判定为假种子。该农资公司共生产涉案囤麦128品种小麦种子1665公斤,货值6660元。
2023年2月15日,漯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农资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97元;罚款62000元。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2日,三门峡市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卢氏县公安局关于田某某售卖保健品违法线索移交函及相关证据线索。经查,卢氏县田某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于2022年6月中旬利用互联网购买了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曲益压康片(保健品)、糖定康(保健品)、姜黄灵芝片(保健品)、胶原氨糖软骨素钙片等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当事人通过健康咨询应用ERA细胞断层扫描仪、神舟天谱仪体验测试诊断疾病,并且利用名人应用产品前后做比较评价诱导消费者,航天细胞断层扫描仪、神舟天谱仪不是医疗器械,不具备治疗功能,对疾病没有疗效。当事人的宣传资料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糖尿病的克星”“高血压的克星”“痛风的克星”“女人的保护神”“肠道清道夫”等绝对性用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023年3月28日,三门峡市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案情简介: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开封市葛某某纠集陈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取保候审)、杨某某(已判决)、冯某某(已判决)在淘 宝网上开设四家店铺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胶囊,经开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减肥胶囊具有药品特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且检出,依法认定为假药。葛某某负责购买假药原料及假药生产,截至2022年3月,销售金额5448727元,获利200万元。
2023年6月26日,人民法院判决葛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00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北城区直属分局联合高速交警、食药环民警配合布控,在京港澳郑州东路段设卡,当场查获一起跨省制造、运输假烟案件。“8·01”案件是一起涉及制假烟叶供应、烟丝生产、储存和假烟生产、运输、包装、装潢、销售等环节的全链条制售假烟网络案件。该案内含4个团伙有层级、有组织、跨地区、分工作案,目前已涉及河南郑州、许昌、漯河、洛阳、新乡、三门峡,河北保定、唐山、沧州,辽宁葫芦岛、辽阳等3省11市,查扣现货假烟528万支,涉案假烟2097.6万支,YJ14-23烟机一套,实物案值661.88万元,该团伙累计生产假烟13次,运输10次,1962箱合计3139.2万支,涉案案值6000余万元。已捣毁生产制假窝点1处,排查到可疑窝点4处,涉案骨干31人,成员54人,目前已刑拘23人,逮捕12人,网上追捕2人,判刑7人。
2023年11月6日,人民法院判决主犯解某、胡某铭有期徒刑各十五年;从犯解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从犯张某峰有期徒刑四年;从犯胡某国有期徒刑八年;从犯张某峰有期徒刑六年;从犯胡某军有期徒刑一年。